山东省公民政府
时间: 2023-08-09 22:22:42 | 作者: 雷竞技最新地址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收费的规则的告诉》(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公民防空工程办理办法》(山东省公民政府令第332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收费规范等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凡契合《山东省公民防空工程办理办法》、《山东省公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能要求的告诉》(鲁防发〔2019〕7号)等相关规则,经同意易地建造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造单位,应当按照顾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交纳易地建造费,详细收费规范见附件。
二、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私行撤除公民防空工程,确需撤除的,应当报经有同意权限的主管部分同意,并由撤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相同建筑面积交纳易地建造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归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其间省级分红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造。依据财务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分征收的告诉》(财税〔2020〕58号)规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一致由税务部分担任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平等持续由原执收单位担任)。除国家规则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办理规则,不得私行进步收费规范、添加收费项目、扩展收费规模、改动收费资金用处;要按规则做好收费公示平等,自觉承受开展变革、财务等部分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告诉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务厅 山东省公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收费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鲁价费发〔2016〕125号)绝地废止。
山东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山东省财务厅山东省公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0日印发)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收费的规则的告诉》(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公民防空工程办理办法》(山东省公民政府令第332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收费规范等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凡契合《山东省公民防空工程办理办法》、《山东省公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能要求的告诉》(鲁防发〔2019〕7号)等相关规则,经同意易地建造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造单位,应当按照顾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交纳易地建造费,详细收费规范见附件。
二、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私行撤除公民防空工程,确需撤除的,应当报经有同意权限的主管部分同意,并由撤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相同建筑面积交纳易地建造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归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其间省级分红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造。依据财务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分征收的告诉》(财税〔2020〕58号)规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一致由税务部分担任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平等持续由原执收单位担任)。除国家规则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办理规则,不得私行进步收费规范、添加收费项目、扩展收费规模、改动收费资金用处;要按规则做好收费公示平等,自觉承受开展变革、财务等部分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告诉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务厅 山东省公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收费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鲁价费发〔2016〕125号)绝地废止。
山东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山东省财务厅山东省公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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